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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爆安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防爆安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Explosion Proof Safety Equipment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NEx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防爆安全设备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管理,为振兴发展我省防爆安全设备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防爆安全设备行业的自律规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本行业省内外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制订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及社团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组织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推荐工作。
(七)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组织开展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高效节能、低碳环保技术的应用和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转型升级。
(十一)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标准等培训服务工作。
(十二)开展省内、国内、国际交流活动,与省内外、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三)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十四)编辑行业情况介绍,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作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交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入会日期以理事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可优惠享有本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本会会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6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七)积极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7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王立柱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南阳市环城汉冶办事处。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