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今天是

电工学会  |  《电气防爆》期刊  |  English

当前位置:电工学会>>工作条例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防爆电气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5/8/26 9:07:47       来源: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防爆电气技术专业委员会       查看次数:188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名称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防爆电气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 Explosion Protected Technology Specialiced Committee,缩写:C.E.S-EX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防爆电气、非防爆电气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团结和动员广大防爆电气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防爆电气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防爆电气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防爆电气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防爆电气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民主办会;维护防爆电气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防爆电气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创新工作理念,拓展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手段,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在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领导下,强化委员会工作的学术性、指导性、服务性,团结和组织全防爆电气行业的工作者,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精神,“精干务实”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涉及的专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为防爆电气及其配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测试和使用等。将大力发展本行业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宣传、研究防爆电气技术和应用服务,组织协调对相关专业的共性技术进行研讨,加快本专业的技术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并积极在行业内开展各种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成果鉴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发挥整体优势,整合共享资源,全面提高防爆电气行业的技术水平,为国民经济的提高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本专委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从社会公德风尚。

    第四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专委会会址设在南阳市,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邮政编码473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境)外防爆电气、非防爆电气科技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联合组织相关学术活动;

    ()结合防爆电气科技及学科的发展,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展览会;

    ()出版学术刊物。与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合作,进一步办好《电气防爆》刊物,组织出版有关专著、译文及论文集;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办好中国防爆信息网,建立对外交流的渠道。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开展防爆电气科技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科技规划、产业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接受委托承担防爆电气科技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防爆电气科技成果鉴定、防爆电气科技技术标准的编审、防爆电气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有突出贡献的防爆电气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推荐防爆电气科技人才,协助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承办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

()兴办有利于本专委会发展,有利于防爆电气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学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本专委会发展的会员属于学会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专委会意愿,符合工作条例规定的入会条件并履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专委会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条件按照学会章程要求执行。根据行业实际,本专委会对单位会员入会要求如下: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防爆电气及配套件的科研院所、院校、制造企业和有关用户等单位,遵守学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以单位会员入会。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均为“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单位会员”。发展的单位会员,会籍归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希望成为单位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向学会总部和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批准其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1.申请单位提出入会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填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
      2.专业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对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给予批准;
      3.缴纳单位会员会费后取得会籍,发给《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本专委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及专委会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本专委会组织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 对本行业内及与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专委会予以协助。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学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学会和本专委会有关决议,维护学会和本专委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学会和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努力完成学会和本专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本专委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技展览、科普、继续教育、期刊宣传、技术咨询等活动;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单位会员每年第二季度交纳当年会费,亦可一次交纳本届(5年)的会费。
     不交会费者,停发信息资料。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论,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待重新登记批准和交纳会费后,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信息资料。

 () 积极接受和维护学会和本专委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上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学会和本专委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交回会员证,由专委会报学会备案。会员退会不退会费。会员届内无故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委员、主任委员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秘书处初审,上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审核、批准,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 制订和修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 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决定本专委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

    主任委员会是本会会员大会在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组成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提名,会员大会审查通过后,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颁发聘书。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数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主持和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或退休,其职务则随之解除,由委员会研究增补新任人选。

    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门会议或采取通信方式表决事项。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主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以及学术成果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日常事务的处理。

秘书处办公地点设置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由其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办公桌椅及自动化办公设备等用品。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指定人选。

秘书处所需工作人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协助解决,可以是兼职,亦可是专职。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等同于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委员代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决定办事机构、各工作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主持制定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如学术部、技术部、合作部、活动部等),以便于组织力量进行某一方面或某项专门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拨款与资助;

    ()业务主管单位项目资助与奖励;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专委会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会费收取标准的确定与变更、变通,由秘书处提议、报主任委员会审议,由会员大会通过。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费收入用于本会办公和开展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三)主任委员负责经费的管理,并由秘书处向主任委员会报告经费收交和支出情况,经费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主任会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前经学会审查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l5日内,报学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决定,秘书处上报学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经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4125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防爆电气技术专业委员会一届一次工作会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内容如发生与学会章程相违背,以学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的会员大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打印本稿】 【关闭】
      分享到: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