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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6/23 9:57:28       来源:cnex       查看次数:10196

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

科研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气防爆安全领域相关技术的自主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科研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每三年公布一次《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该年度主要的研究方向作明确的界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申请者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四条 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的科研课题,包括各类开放课题。

第三章 科研课题申请

第五条 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条件,强调学术思想的新颖性,重点支持有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并鼓励新兴学科方向上的课题申报。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具体情况因题而异。

第七条 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应合理、可行,研究目标应明确、可考核,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与项目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第八条 基金资助额度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因题而异。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或有明确前景的课题可滚动支持。

第四章 科研课题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实验室对科研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根据择优资助、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签发项目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研究室。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立项批准书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组长须提出报告,经所在研究室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组长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研究室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组长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长应于每年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前,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或被学术委员会评价为“差”的项目,延拨下期经费。课题组长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中止资助。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研究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长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具体包括:项目结题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发表学术论文原件;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科研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实验室对优秀研究成果,含阶段性研究成果,依据《科研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奖励。

第六章 课题成果归属

第二十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奖项等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

第二十一条 属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的申报和论文发表时的单位署名必须有“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英文为“Henan Key Laboratory of Explosion Protection Safety

第二十二条 属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科研基金项目资助”字样,英文为:Supported by Henan Key Laboratory of Explosion Protection Safety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科研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课题,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或其它重大项目立项。

第七章 科研课题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只可用于科研课题支出。开支的范围包括:测试、计算及分析费等;项目组成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贴费及杂费等;实验仪器使用费、必要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等;实验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参加重要学术活动、学术成果的鉴定、发表和出版、购买与项目或学科相关的图书资料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还须符合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电气防爆安全重点实验室

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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